竟然有這種事!
那以後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
的長輩豈能這樣搞?
夫妻一方死亡後,另一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起算始點
行政法院過去有不同見解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曾姓繼承人應繳納的
母親上千萬元遺產稅原處分,案經上訴,最高行政法院提案交大法庭
今上午宣示裁定變更過去法律見解,合議庭下午判決駁回國稅局上訴,全案確定。
曾氏夫妻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,適用「聯合財產制」
妻子在丈夫過世後,認為自己可依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
將丈夫總財產扣除她的請求權額度後,剩下的財產再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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